2007年10月22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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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笔维修费差额谁来承担?
法院:关键看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如何约定的
通讯员 柯本立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

    今年7月7日,湖州的陈某驾驶宝马轿车发生了刮擦事故,令轿车的后门、左后翼子板“受伤”。陈某当即报了警并与保险公司联系,当时经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后,核定轿车维修费用为1500元。此后,陈某自己联系修理厂进行修理,花了维修费2790元。
    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,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当时定损核定的修理费1500元,拒绝赔偿实际超出的部分。保险公司认为,通过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后,已核定了轿车维修费用,根据“机动车辆保险损坏协议书”的约定,保险公司只能按定损报价承担保险责任,差额部分应由消费者自己承担。
    湖州吴兴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修理费用。法官说法:为什么保险公司要承担定损额度之外的修理费用?
    车辆维修中“定损赔偿”的差误问题,主要依据“机动车辆保险合同”的相关约定来处理。根据本案中陈某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,对“自行择厂、修复赔偿”和“自行修车、协议赔偿”两种定损与赔偿方式可由被保险人自行选择。也就是消费者具有择厂修理的选择权;同时,在“机动车辆保险快捷案件处理单”中,也没有对修理厂的选择进行限制。由此,消费者提出这笔修理费差额由保险公司承担,属于合理的赔偿请求。
    在该类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纠纷中,“定损赔偿”的差额承担问题争议颇多,要避免争议,关键还在于相关部门要出台操作性强、使消费者信服的统一标准,或双方事先要有明确的约定。